经过对《济宁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1.因省级文件修改为《山东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指南》,因此将我市原文件标题修改为《济宁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指南》,2.第一条中“依据文件”修改为《山东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指南》(鲁工信技〔2025〕43号),4.文件第七条(二)中内容修改为“第五条(七)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且近3年新增一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项,5.文件第七条(三)原内容删除,修改为“第五条(三)高度重视技术研发,6.文件第七条(六)内容修改为“第五条(六)近3年牵头组织实施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不少于1项”,7.文件第七条中修改增加“第五条(八)重视质量管理提升和品牌建设,修改为“第五条(九)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等违法行为”,”合并调整为新文件“第六条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程序如下,(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新增“第十三条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在研发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附件:《济宁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修改后文本—《济宁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指南》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5年4月30日附件:关于印发《济宁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指南的》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