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区各单位:《市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第十四条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批准的政府财力投资计划,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南区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的监督执行,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申报工作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第二十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项目单位应当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并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未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方案及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批复后,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工程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资金拨付计划执行情况,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应纳入建设管理程序,第六章政府投资项目终止管理第四十条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但未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第四十一条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后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有关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