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灵川县自然资源局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2408-450323-04-01-733983号)通过的用地预审与选址,灵川县人民政府拟将兰田瑶族乡两合村民委员会大口涔村民小组位于大队背(地名)的集体土地约0.0959公顷,作为竹木加工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规〔2023〕1号)执行,二、本公告发布后,凡在项目拟用土地范围内抢种的青苗,抢建的构筑物、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兰田瑶族乡人民政府(0773-6300018)提供权属材料以便确权,逾期将视为弃权,三、其他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特此公告,灵川县人民政府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