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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 | 2025-02-14
是指用于保障项目实施所收储的能源消费指标及煤炭指标,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组织工作,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全市能耗指标收储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腾出的能源消费指标50%市级收储,(二)各县(市、区)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改造等途径腾出的自愿用于市级收储的能耗指标,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评审机构对拟收储的能耗指标,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对申请使用市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对于专家评审符合使用市级能耗收储指标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能耗指标使用计划,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获得的市级能源消费指标,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获得的市级煤炭替代指标对应的实际耗煤量,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获得的煤炭消费指标数量,收储资金用于能源消费指标和煤炭指标的收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使用能耗收储指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项目建设单位获得的煤炭替代指标未用于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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