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9〕19号),现就2014年10月1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省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即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一)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经核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不转移视同缴费账户和地方养老金信息和基金,其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及地方养老金信息予以保留,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重新为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二)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接续,可作为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计算视同缴费账户公式中的“离开原单位前”的时点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2014年10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二、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改制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改制为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