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滨州市专利导航实施细则(修订)》有关条款的通知滨市监字〔2025〕16号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根据工作要求,现将《滨州市专利导航实施细则(修订)》(滨市监发〔2024〕1号)“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基础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均可申报”调整为“第六条本区域内有生产经营活动(附相关证明材料)且具备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基础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均可申报”,请遵照执行,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州市财政局2025年3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