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大水情、雨情、旱情信息监测和洪水预报预警系统等水文现代化建设投入力度,第三章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报预警等系统建设,第十六条水文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专用水文站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水文部门要求提供涉及水文情报预报所需的水文监测信息和水利工程调度信息,第十七条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水文情报预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发布,及时向社会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信息,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水文情报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