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财政支持(一)建立健全与文化强国建设和国家财力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推动完善国有文艺院团建设发展机制,加大对超高清节目创作生产、频道建设、传输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国有文化企业落实国家文化发展战略,(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三、关于金融服务(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和服务水平,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完善文化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在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规划中进一步加大对文化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新闻媒体、文化遗产等领域培育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支持文化领域培育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落实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政策,七、关于支持转制企业(十三)转制文化企业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支持转制文化企业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