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2022年新增的参保人员无需再次申报,二、申报要求l.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参保人员上年度全部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据实申报,待缴费基准数公布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调整,4.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平工资、缴费比例自动调整,三、申报方式l、参保单位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可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入网报系统自行申报,2、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需要调整缴费比例的可通过经办窗口申报,五、其他1、机关事业单位已在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完成缴费工资申报的在编职工,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2、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将以该用人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缴费基数并按规定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他项目请勿修改,参保职工基本信息有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