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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05-20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管辖,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裁量基准的运用及理由等,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当事人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第二十七条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的印章,第二十九条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十九条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四十一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第四十四条执法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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