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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25-02-11
X分享到-微信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长净管规字〔2025〕2号机关各部门、镇、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直派驻机构各单位:《净月高新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管委会同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2月11日净月高新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第一条为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长府规〔2023〕5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补充意见》(长府规〔2025〕1号)相关内容,结合《净月高新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长净管规字〔2024〕7号)的有关内容,第二条本补充规定的专项资金纳入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三条本补充规定新增以下支持范围:(一)奖励优秀网络微短剧剧本创作,(四)支持影都网络微短剧基地建设,并实际投入运营使用的网络微短剧基地的企业进行补助,(五)支持影都网络微短剧基地运营,对在影都运营网络微短剧基地的企业进行补助,(六)奖励影都网络微短剧示范园区(基地),对新评定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省级文化产业重点园区给予奖励,支持在吉林省备案、立项的影都企业进行精品网络微短剧创作,对影都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网络微短剧因文化出海产生的翻译制作费用及影都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网络微短剧版权海外交易金额进行补助,按照《净月高新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长净管规字〔2024〕7号)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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