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吉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吉科发高〔2017〕2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印发的《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2017〕227号,二、申报条件根据《管理办法》及《平台指引》中相关规定,企业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如下:1.在吉林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包括《管理办法》附件1《技术先进性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及本通知附件2《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具体如下:1.注册登记,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提交至认定机构(根据各省管理办法指定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需具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赋码,附相应合同(协议)、收款凭证、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下载打印的《服务外包接包合同表》等相关证明材料,附件:1.吉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5月21日初审:杨松川复审:高俊兴终审:鲍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