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光明区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短期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行为,出具已批临时用地项目需以短期租赁方式继续使用土地的必要性意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区规资部门”)负责辖区内短期租赁用地选址、用地报批、报建审批、规划验收、短期租赁合同履约监管、台账管理等工作,区住房建设部门依法依职责办理短期租赁用地上临时建筑工程的消防手续,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将项目实施主体、拟建设内容及规模函告区规资部门,第十条【短期租赁用地规划研究论证】项目实施主体凭立项批准(或备案核准)文件、项目实施主体确定文件、短期租赁用地申请报告(说明拟申请用地面积、建设内容、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拟申请用地范围图(附坐标)、可行性论证报告等向区规资部门申请开展短期租赁用地规划研究论证,项目实施主体持缴款凭证与区规资部门签订《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短期租赁)》(以下简称“短期租赁合同”),第四章临时用地转短期租赁第十八条【办理条件】已取得临时用地手续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申请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的,第二十条【临时用地转短期租赁前期工作】临时用地项目单位取得区规资部门书面意见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在完成主体筛选或立项后30日内完成以下工作:(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需以短期租赁方式继续使用土地的必要性意见,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转短期租赁用地申请】项目实施主体完成上述前期工作后,向区规资部门提交临时用地项目转短期租赁用地申请,临时用地项目单位应当按临时用地管理要求自行完成清场、土地恢复或者复垦等工作并办理土地移交手续,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临时用地项目单位完成上述工作,临时用地项目单位逾期未完成清场、土地恢复或者复垦等工作或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