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制度存续期间,中央、省级和县级财政安排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补助、孤儿(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支出,第九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救助保护支出,第十三条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安排不超过2%的资金用于政府购买困难群众救助社会工作服务,第三章资金筹集和分配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分配、支出、绩效等情况,第二十六条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和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制度存续期间,中央、省级和县级财政安排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补助、孤儿(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支出,第九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救助保护支出,第十三条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安排不超过2%的资金用于政府购买困难群众救助社会工作服务,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分配、支出、绩效等情况,第二十六条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和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