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合同承办单位负责政府合同的前期准备、磋商、拟订、审查、履行、争议解决等事宜,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在形成补充协议后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合同审批方式履行相关程序,应通过区司法局审查并经区政府同意后才可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在纠纷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并抄送区司法局,在不损害政府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通过区司法局审查并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签订书面协议,应通过区司法局审查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合同承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请示,第三十一条重大纠纷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时间超过6个月、一般纠纷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时间超过3个月仍不能妥善解决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请示,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区司法局的督促改正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就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解除协议,第三十八条在政府合同磋商、起草、签订、履行及争议处理等过程中,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各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磋商、起草、订立、履行经区政府批准后以本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和解决合同争议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