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市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市属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第十四条市属企业应当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或明确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部门,(四)指导、监督、检查业务及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市属企业应当积极组织公司律师及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充分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市属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市属企业合规管理部门应当每年汇总分析合规风险、合规管理工作情况及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市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市属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第十四条市属企业应当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或明确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部门,(四)指导、监督、检查业务及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市属企业应当积极组织公司律师及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充分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第三章制度建设第十七条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市属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市属企业合规管理部门应当每年汇总分析合规风险、合规管理工作情况及法律纠纷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