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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研发机构报送申请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核定材料的通知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 2025-05-08
主要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公益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州〔市〕及以上属研发机构),省级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二、核定方式和程序(一)符合条件的州(市)及以上属研发机构应向各自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同时提交本单位近3年研发投入情况材料,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核定名单,(二)省级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应向各自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同时提交本单位近3年研发投入情况材料,(三)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向各自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同时提交本单位近3年研发投入情况材料,(四)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应向各自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同时提交本单位近3年研发投入情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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