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八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编制或修订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土地管理审批相关约定文件(用地技术控制指标清单或规划条件等文件)以及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批管理,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海绵城市绿地专项规划,并做好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城乡防洪设施管理和技术审查机构、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确定区域内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强制性指标,海绵城市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运营,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设计阶段同步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内容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要求、项目规划方案、海绵城市计算书(含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海绵城市设施规模计算、指标核算情况)等,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开展海绵城市方案设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五章运营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市政、交通、水务部门分别牵头制定相应领域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负责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完善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二十九条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机构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