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财非税〔2016〕17号)等法规制度规定,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财政金融局是区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机关,具体由湖南湘江新区财政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新区财政事务中心)负责区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的审核、报批等管理工作,执收单位及相关部门依规定履行有关职责,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出台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规及文件)明文规定了缓减免条件及具体减缴比例、减缴金额、缓缴时间的,由执收单位对缴款义务人提交的《湖南湘江新区区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执行,由执收单位在20日内完成初审并在申报表中提出减缴比例、减缴金额、缓缴时间等意见,经新区财政金融局财政事务中心和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报新区财政金融局分管负责人审定,由新区财政金融局财政事务中心和相关业务处室会同执收单位对缴款义务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属区本级缓减免管理权限范围且单个项目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申请事项,提交新区财政金融局主要负责人审批,由新区财政金融局于每年10月集中报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审批,由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时提请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六、相关法规及文件对缓减免程序、缴款方式等另有专门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附件:《湖南湘江新区区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申报表》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