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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5-05-06
商业银行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合作,通过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向供应链链上企业等应收账款债权人出具的,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供应链金融业务或其他供应链管理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撑的系统,商业银行提供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融资服务,(十二)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拆分转让功能的,商业银行为拆分后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融资,(十四)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资金清结算应通过商业银行等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不得以自身账户作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资金结算账户,提供清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等应根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开立人(供应链核心企业)的支付指令或授权划转资金,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新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服务,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提供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相关服务,(十八)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指导有关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和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开展自律管理,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各业务参与主体遵循自愿原则加入行业自律组织,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融资或资金清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对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参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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