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联合审查牵头单位,(一)业主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应当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变更设计,会同跟踪审计单位、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三)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提出工程变更会审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工程变更会审申请函件和工程变更情况总体说明,5.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业主单位同意工程变更方案的会议纪要,不代替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具体量和价进行审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根据会审单位要求,(四)对于会审单位现场确认和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五)对于会审单位现场确认和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负责统一汇总相关子项变更会审资料,第十五条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第十六条变更工程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等级,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