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预征2025-7号宗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为做好东预征2025-7号宗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拟征收集体土地:43.21亩,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板桥镇政府中沙村委会43.21亩集体土地,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规〔2023〕4号)执行,五、安置对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板桥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八、其他事项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板桥镇政府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