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增殖放流监督管理第五条新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新区区域内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管理与监督工作,鼓励优先选择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名录库内的企业,并执行相应放流物种技术规范和接受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由新区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增殖放流验收工作组由新区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成员包括新区渔业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新区渔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验收组工作人员及社会监督人员组成,(一)新区渔业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负责对苗种供应单位提供的放流苗种种质证明、第三方出具的检疫检验报告、增殖放流安全生产和环保措施进行验收,(二)第三方验收组工作人员负责对增殖放流苗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第十五条新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现场监督组,监督组成员包括新区渔业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社会监督员等,第十六条新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青岛市渔业主管部门做好财政资金支持的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增殖放流单位编制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报新区渔业主管部门审查,第十八条新区渔业主管部门对是否符合苗种种质要求、是否符合检疫检验要求、是否有安全生产预案和环境保护预案进行监督,第十九条社会资金支持的增殖放流项目根据放流单位需要,第二十条新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增殖放流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