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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25-04-29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登记确认制是指应当进行经营主体登记的申请人,第四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主体的登记确认制度实施、申请材料规范制定和全市统一的网上登记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工作,负责对各类经营主体登记申请的登记确认、营业执照发放、公示及其管理,提供经登记确认的各类经营主体电子化申请材料的自主查询服务,登记机关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对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实施确认,第八条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信息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作废,第十一条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可以使用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登记信息予以公示,经营主体应当在设立时或者下列事项变动之日起3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应当自行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多址信息,第二十四条申请办理经营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实施登记确认的日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应当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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