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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4〕10号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2025-03-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2024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第四条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中心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自治区农机中心负责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具体实施工作,各市、县(市、区)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机部门)负责项目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审核验收、专项资金管理、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中心商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成效主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情况、审计等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自治区农机中心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二十六条各级农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包括单位自评、自治区农机部门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绩效评价,(一)自治区农机中心于每年初组织开展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向自治区农机中心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绩效自评报告,(二)自治区农机中心负责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中心此前印发的有关农机化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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