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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2022-01-17
第二条本工作指南适用于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认定和奖励、推广应用等各环节,第三条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包括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首台(套)装备是指企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第二章工程化攻关第七条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是指以开发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短板装备、重点新材料、关键软件,第十三条企业尚有正在实施的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的不得新申报工程化攻关项目,同一产品只能申报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或首版次软件其中一类,2.标准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获得国家保险补偿的首台(套)产品或者经认定符合国家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产品,首次销售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万元且首次销售以来一个年度内累计销售并实际交付产品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符合首批次认定奖励重点领域(关键战略新材料或前沿新材料)的国际、国内重点首批次新材料,(二)首批次新材料保险保费补偿1.《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符合《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要求的重点首批次新材料,3.已获得国家保费补贴的首批次新材料或已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用材料,第二十六条在装备、新材料重点领域先行开展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试点,2.申报首台(套)装备交付用户的时间应在首台(套)装备认定之日到退出推广应用目录时间之间,(二)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标准省财政按国际、国内和省内类别分别给予生产企业首台(套)装备总价20%、10%和5%的一次性奖励,至申报截止日之前一个年度内累计销售并实际交付产品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国际和国内重点首批次新材料,第二十七条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申报应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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