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其他区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应按“三重一大”事项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由区属国有集团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章程及内部管理程序自主决策,被担保企业其余股东应提供相应金额的反担保,由该企业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由区属国有集团公司自主决策:(一)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四)被担保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五)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六)被担保人存在较大经济纠纷,若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担保金额、延长担保期限、扩大保证范围),区属国有集团公司及其权属企业已实施的存量项目中,担保方式、金额和期限等,合同及有关决议应有明确的担保额和期限,(四)被担保人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主要财务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