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二)生产经营规模符合种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的除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评审专家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第十条申请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含现场评审时间)作出许可决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第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