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实施畜牧业“小升规”奖励扶持措施的通知》(泉农规〔2024〕1号),2.奖励对象小散养殖场(户)通过改造增栏扩养或整合成立养殖专业合作社升级为规模以上,纳入统计部门、直联直报规模养殖场范围的“小升规”养殖场(户),实现生猪、牛羊、鸡鸭养殖场户“小升规”的,经验收合格后,第一年先予奖励20万元;第二年持续正常运营,再奖励10万元,其他种类养殖场(户)实现“小升规”的,第一年奖励10万元,再奖励10万元,由养殖主体据实填写《畜牧养殖“小升规”申报表》,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殖户“小升规”改造、组建和核实,并将申报材料提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单独或牵头组织生态环境、财政部门验收后,认定核实、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