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十二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五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第十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进行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试验示范和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活动,第四章技术权益第二十六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