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将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出让合同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见附件2),组合运用工业项目预申请制度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方式,三、强化开发建设履约监管(七)建立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园区管委会依据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监管,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倒逼企业及低效用地整改提升,未达到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或土地合同的,对闲置土地拒不整改的依法收回,(八)实施“出让合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管理,《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应明确土地利用的产业要求、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土地产出率、建设要求、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等,园区管委会依据《投资发展监管协议》要求限期整改,建立工业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制度,土地出让合同或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对工业用地收回作出明确约定的,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收回,收回的土地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其指定部门进行管理维护,园区管委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项目准入、用地出让、绩效评价、低效退出、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用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