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四权”改革统一部署和《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彭阳县水务局制定了《彭阳县用水权收储交易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规范用水权确权、收储、交易、监督管理行为,对用水权确权、收储、交易及监督管理进行规定,规定了资金管理职责、资金分配及用途、用水权收储专项资金设立、用水权基金等,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原指标占用人下达《用水权收储指标认定书》,二是取水权交易,三是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四是政府收储的用水权交易,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储机构依法收储的用水权指标可以交易,企业通过用水权转让项目有偿获得的用水权指标可以再交易,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和县人民政府及授权部门出让用水权获得的交易资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三是用水权交易资金,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用水权交易资金全部用于用水权收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水改造与奖励等水利发展投入,用于开展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和风险防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