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4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项目研究与推广,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管理和验收工作,第五条科技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第八条科技项目申报应满足下列要求:(一)申报科技项目应属于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和重点支持范围,第九条科技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第一承担单位,第十条科技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封闭评审,应由第一承担单位及时向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由第一承担单位在实施期限到期前向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科技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变更、终止决定,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二十条科技项目应在实施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验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实施期限结束1个月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专家原则上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专家库中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