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研究制订了《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备案、遴选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点,指导市州人社部门开展评价机构遴选、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二)申请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向省或市州人社部门申请、提交材料,第二十六条人社部门按照《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试行)》对评价机构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条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开展的评价活动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点,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属地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市州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属地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日常监管与违纪违规处理,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备案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点,本规程所称参评人员是指依据相关规定报名参加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评价的人员,第四条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备案机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与处理,评价机构依据本规程对参评人员、机构工作人员在评价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第十八条按本办法的要求对参评人员、工作人员、评价机构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