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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解决历史遗留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5-04-17
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省人社厅、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98号)、《关于执行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人社文〔2018〕149号)下发后,部分地方政府和省人大代表反映有些国有、集体企业因改革改制不到位、职工安置条件不成熟、短期内筹集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太仓促等情况,现就解决历史遗留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列入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安置名单的人员(提供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时,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前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前申请办理补缴调动、退役衔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费率按闽政办〔2019〕29号文件规定的18%执行;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后的,自2011年7月1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可提供经职工本人签章确认的未涉及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承诺书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的受理文书,部分地方政府和省人大代表反映有些国有、集体企业因改革改制不到位、职工安置条件不成熟、短期内筹集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太仓促等情况,现就解决历史遗留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列入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安置名单的人员(提供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时,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前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前申请办理补缴调动、退役衔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费率按闽政办〔2019〕29号文件规定的18%执行;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后的,自2011年7月1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可提供经职工本人签章确认的未涉及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承诺书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的受理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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