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制定了《遂宁市市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预算编制、资金拨付、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指导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县(市、区)、市直园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按程序报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快组织预算执行,第五章绩效监督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第十八条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局牵头组织对同级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县(市、区)、市直园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各辖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按规定报同级人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知识产权专项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第二十六条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