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专项资金相关工作的通知》(鄂商务发〔2024〕62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产发〔2024〕99号)文件精神,经企业申报、县(市、区)初审、第三方机构审核等程序,现将《咸宁市2024年省级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提质事项)拟支持计划表》(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2025年4月16日至4月22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真实身份,书面向我局提出,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联系地址:咸宁市咸安区淦河大道65号邮政编码:437000联系人:李懿、陈琪联系电话:0715-8218918附件:咸宁市2024年省级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提质事项)拟支持计划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