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算审查,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政府评审规章制度,(二)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及财务管理工作,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第十条协审机构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遵守评审的规定、政策和制度,第十二条市级政府投资评审适用下列项目:(一)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含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第十五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过程跟踪评审包括下列内容:(一)审查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情况,第十六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查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十七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程序:(一)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市评审中心、建设单位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初步评审意见及反馈工作:(一)总投资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市财政主管部门反馈,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项目竣工结算监督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的审查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