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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代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阳市财政局 | 2022-05-18
川财社〔2022〕32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代缴资金管理,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代缴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4月20日四川省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代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代缴资金(以下简称“代缴资金”)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缴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安排下达市县,第四条代缴资金预算安排由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困难群体参保人数、代缴标准、负担比例等相关因素研究确定,确保我省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养老代缴工作落实,第六条代缴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研究确定分配方案,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省级预算安排情况、上年实际困难群体参保人数、代缴标准、补助比例等相关因素,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省社保局提供的上年度实际代缴人数和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同时按照上年度实际代缴人数和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确定当年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预拨金额,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条代缴资金专项用于按规定标准为参加居民养老的困难群体个人缴费的代缴支出,第四章绩效管理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代缴资金实行全称预算绩效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指导市县人社、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动态监督,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适时组织开展代缴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困难群众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代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8〕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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