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打击非法贸易、维护进出口单位合法权益和实现国家履约目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生态环境部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修订并发布了《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为落实《基加利修正案》履约要求和新修改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进出口管理规定,新修改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进出口单位无进出口许可证或者超出进出口许可证的规定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的”违法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问:《管理办法》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进行了哪些优化,进一步优化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一是取消了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进出口单位应当提交前三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业绩的要求,今后进出口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许可审批业务,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配额申请”的规定,不再要求进出口单位在领取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后,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可以核减或者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进出口配额”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共同做好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