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铁市农发〔2025〕14号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整治基层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精神做好法规文件自查评估清理工作的通知》(辽委办发电〔2024〕28号)精神,铁岭市农业农村局部署开展法规文件自查评估清理工作,经对截至2024年8月底前现行有效的以铁岭市农业农村局(含其授权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一般政策性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铁岭市农业农村局决定:清理法规文件105件,其中予以废止(含失效)104件,修改1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废止的一般政策性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对于决定修改的一般政策性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抓紧推进修改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完成修改任务,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决定予以废止的文件目录附件1.xlsx2.决定修改的文件目录附件2.xlsx铁岭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