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专项实施管理中的责任主体:(一)市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项目绩效目标审核、预算评估、绩效评价工作,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履行重大专项推荐、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等环节的相应职责,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实施承担法人主体责任,接受市科技局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会同市财政局进行专项项目的公开征集或定向组织实施,市科技局与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期满后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准后,对项目的申报立项、资金分配及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及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取得的明显进展和重大成效,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中需要进行调整的重大问题,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评审、绩效评价、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