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科技局,各科室单位:为适应临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现对《临沂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临科字〔2024〕36号)作出调整修改,将“第五条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部分第一条“申报备案的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场所、科研场所和中试基地均须在本市且正常经营满两年,提供成果中试所需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修改为“申报备案的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内容不变,临沂市科技局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