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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 2025-04-03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省基金项目,第十三条申报人为申请省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合作研究单位应与依托单位通过协议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实施情况原始记录、进展报告等,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附件:1.省基金项目类型及申报条件2.重大事项调整流程附件下载:1.省基金项目类型及申报条件.docx2.重大事项调整流程.docx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第二条联合基金是由省科技厅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委托科技管理部门)、省有关部门、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第七条省科技厅在联合基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相关支持政策,第八条联合资助方在联合基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年度项目指南建议,第九条联合基金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共同研究决定,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条联合基金经费由省科技厅统一管理,第十六条申报人为申请联合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合作研究单位应与依托单位通过协议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第二十四条联合基金项目变更、撤销、终止、结题验收等按照省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科技厅可以向联合资助方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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