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第九条支持企业科技研发(一)落实自治区关于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相关政策,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县财政在此基础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自治区给予“链主”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县财政在此基础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县财政在此基础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县财政在自治区奖补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80万元奖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万元奖励,县财政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县财政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第二十一条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一事一议”给予住房支持,给予考评排序最高的企业5万元奖励(其中:3万元奖励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