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省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接收单位,省级税务部门每年于3月20日前(第一批)、6月20日前(第二批)将核查企业名单和留存备查资料转请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三、享受优惠相关资料(一)采用清单管理方式企业需要提交的佐证材料,(二)采用转请核查方式企业需要提交的留存备查资料,采用转请核查方式企业对照国家文件相关规定自行判断所属企业类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明细详见附件),相关纸质材料,1份活页装订,其中活页装订的纸质材料无需提交,相关电子文档(《申请表》和附件表格等),(三)省税务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信厅的核查情况,将2个批次的核查结果在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应在公示期内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由税务机关转请核查单位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