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认定缓缴资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向税务部门移交办理缓缴(厦门市企业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可采用企业在填报《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中承诺的行业类型,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税务部门要按月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附件:缓缴社会保险费资格确认表.xls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