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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苍南县人民政府 | 2025-03-31
第二条苍南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指浙江省财政厅下达的苍南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建设专项奖补资金和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区域协调发展项目的各类资金,第三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为浙江省财政厅备案的《苍南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创建方案(2023-2025)》及其实施计划(包括项目期各年度调整报备计划)中的项目,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苍南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项目任务落实、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项目建设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实施、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和建成后的运营,第七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项目纳入苍南县涉农资金项目库管理,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开公示、下达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等,第八条区域协调发展项目建设主体包括:部门、乡镇、国企、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第九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苍南县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预算安排的资金数,制订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项目建设计划,严格按照农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有关管理制度、建设程序和下达的计划进行建设,初验收合格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以部门和乡镇为实施的区域协调发展基础设施补短板、公共服务设施提升、产业平台建设等普惠性项目,经实施主体申请、业务主管部门核定项目进度情况提出资金预拨方案,第二十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验收、审计审价报告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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