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清远港总体规划港区范围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清远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3月30日清远港总体规划港区范围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平安交通建设,清远港总体规划港区范围外的客运船舶停靠点的选址、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属地各相关部门做好停靠点的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停靠点选址和建设第五条停靠点选址应当符合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划及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停靠点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停靠点选址的有关规划,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点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立项手续,第三章停靠点运营和管理第九条客运船舶停靠点开展运营前,第十条停靠点经营人应与水路客运企业签订靠泊和人员上下管理协议,第十一条停靠点运营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停靠点经营人应当做好停靠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监测维护,(二)停靠点经营人应当按照客运船舶停靠点竣工验收或设计复核确定的靠泊能力接靠船舶,(三)停靠点经营人应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第四章停靠点的安全监管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停靠点安全监管工作,第十六条停靠点建设单位和停靠点经营人为停靠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第十七条停靠点经营人应依法制定本单位的乘客紧急疏散和救援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本办法选址、建设、运营和管理相关要求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