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签订代建合同,(五)配合代建单位申请办理自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至竣工验收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六)配合代建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工程结算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与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根据使用单位授权履行建设单位资金管理等职责,(二)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实施范围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批复文件抄送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代建单位,第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指导代建单位依法依规实施项目建设,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批复文件抄送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组织与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核定的投资概算组织项目建设,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管理费由代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用,将其他建设资金拨付代建单位,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使用资金由代建单位报市财政部门审批,代建单位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核定投资概算范围内的。